本文认为,时间维度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思想理念、价值取向、制度内容、主要职能、与人权的关系、逻辑展开过程等方面的属性和特征。
有关战国时各国疆域比较,没有查到可信的学术研究成果。但在中国历史上,也有少数并非开国的君主被后人视为有为君主。
其中的道理就是孔子早就指出的:正直的政治精英一定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37] 道德哲学的教诲会使学生既可以制作一份最少约束自己的行为偏好的个人哲学,又可以把自己的违反常规道德的行为理性化。但恰恰因这些在中国学者看来显然甚至截然不同的制度,在亚氏的分类体系中都成了君主制,因此首先它们各自都一定不是无论古希腊、罗马的还是中世纪欧洲的君主制——当我们说张三像李四,前提就是,张三就不是李四。这看起来很势利,没有道德是非,很容易令惯于从伦理评判历史黑白的公知们义愤填膺,令主张死磕法律原则的宪政学者批评太没立场。而且即便平庸,有时甚至是昏庸的皇帝,也仍然是古代中国精英官僚政治的必备要件之一。
这两位英国君主在中国人看来就属于塑造了近现代英国的有为君主。国家出现后,也会出现作为军事和政治中心的城,却不大可能出现类似城邦的、更多商业意味的大共同体——市。最后,学术批判的不真诚也可能存在于这些情况:批判者带有个人不良动机,个人恩怨报复,为了获取学术名位打击异己等等。
11100、294学术交往的正确性要求是和学者认识兴趣相关的,只有在一定兴趣范围内才会发生正确性要求。理论不应成为学院中的空谈,不应是思辨,不应是闲扯,而应该与活生生的实践紧密联系,在实践中学习、反馈、重构。对于这一类政治依附之作,无人问津也是法学界的一个自然性应对,因为聪明的学者们是不会为路人皆知的谎言去争辩和反驳的。如果很多学者有这种感慨,那么就说明这种不必要的委婉化、晦涩化妨碍了学术交流中对真实性的要求。
象征暴力也可称为象征权力,因为其并非真正强权性意义上的暴力。但是这两个目的都很难实现。
有些法学学者可能认为要求论文发表数量在目前的学术体制是一种必要,如果没有这个要求,某些学者可能更加无所作为,庸庸碌碌。这些都是不真诚的表现,因为这些论文可能并非言出心声。学术剽窃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应付各类考试,学生是这类原因的主体。中国法学学术存在着一系列的规范化问题,破坏了学术交往应有的自由、平等和开放精神,因此导致了学术交往的无效性。
在多元化的学术体制中,这种现象一定会再现。(一)真实性与委婉化倾向真实性意味着法学学术界应对基本的法律理论和经验事实的理解有基本的共识,这是一种客观主义立场,面向客观世界,论者应有一种中立性的态度, 11292-294不应有过于偏激的价值判断, 不论者是否赞同这些基本的法律理论和经验事实,对其意义都能达成共同的理解。另一方面,某些法律理论被禁止言说,而被允许言说的理论又不能为有效的制度改革提供支持,这会导致对现有理论的进一步怀疑。人与人之间之所以会需要沟通,那时因为存在着信息差异,也即你的观点和我的观点是不同的,如果相同,那就没必要通过交往达成共识了。
在西方学术界,是前一种情况, 5150而在中国则是后一种情况。摘要:由于宏观暴力、金钱暴力和象征暴力这些压制性因素对法学学术交往的扭曲,法学学术批判和交流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达成合法性共识的,是无效的。
任何学术批判,只有批判者也相信自己所说的话、懂得自己所说的话的时候,才能实现有效的交流,也才有可能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否则大家为一个根本没人相信其存在的问题或者私底下都认为其根本不切实际的理论而争论,就不会有任何结果,只会制造学术泡沫,表面上热闹非凡的争议,实质上是空洞无物的。前两种是传统意义上的赤裸裸的暴力,而象征暴力是潜藏在学术交往结构中的受被宰制者的自然态度认可的隐含暴力,前两种暴力总是附带着象征维度。
政治合法性不能自我创造,而只能来自公共领域的自由平等的交往。11100、293这是对学术交往的又一种有效性要求,面向言语者的主观世界。8因此,限制学术自由只会破坏合法性,而不能维护合法性,对论证的禁止的结果只会导致不满和怀疑,而这会导致合法性丧失。学生的剽窃普遍存在,这在国外也是一种相当常见的现象, 16遏制学生剽窃需要建立完善的论文检索系统和论文审查机制,并且学生剽窃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任务,不是为了进行学术交流、占领学术市场,学生剽窃的论文大部分都会存档,但只有少数会公开发表。学者剽窃在被媒体曝光之后,各个大学还往往出于保护自身名誉的动机极力掩盖或者置之不理。论文如果是出于在既定的有限时间内发表特定数量论文的压力,就很容易成为敷衍之作,论文观点本来可以更精确一点但没有更精确,论文篇幅本来可以更精炼一些但多了很多废话,有些观点本来作者并不赞成但是为了凑字数而故意添加到论文中去。
在此基础上,本文参照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进一步分析法学学术交往的三个有效性维度。正由于此,法学学术相比于其他政治性不强的学科,或者法学学术内部政治性较强的领域相比于政治较弱的领域,有着更大权力干预的可能性,同时也意味着更少的学术自由。
后一个目的也很难实现。如果放弃以论文数量为衡量标准的学术成果评价机制,我们可以通过大学的多元化竞争来弥补。
如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个口号意思很明了,但是如果仔细推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未必就成立,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口号。岂不知学者也是生物性动物,也有物质上的欲求,人生存的一个基本道理就是谁控制了你的胃,谁就控制了你的一切,谁控制了学者的待遇,谁就控制了学者的思想。
学者收入来源渠道如果很狭窄,学者的研究论题范围就会产生很大的局限性。这三种关系在直白或隐喻的意义上构成了三种暴力统治形式:宏观暴力、金钱暴力和象征暴力。竞争的导向不在于发表论文的多寡,而在于学术影响力,论文贵精不贵多,竞争的结果可能就是更重视作品质量,而不是数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问题涉及的是法治的具体制度建设,而对于法学学术共同体来说,由于中国法学界存在着对平等、自由、开放的学术交往的种种限制,学术批判和交流存在着大量的无效现象,以致于法学学术争鸣可能呈现为虚假的学术繁荣,法学界很多热烈争论的问题可能并不具有现实意义或者根本是无效的:有些争论可能故意回避了重要的政治禁忌,有些争论可能言之无物,有些争论可能在方向上发生了根本性的错误,有些则存在着严重的学术不诚实现象等等。
每一个学者的学术研究都会带有其时代性前见,这种前见限制了其观察当下社会的视野,因此需要通过学术发展的更新换代来克服这种局限性,这也需要一个开放、包容的学术体制。而且在法治建设任重而道远的情况下,法学界强有力的共识能为政治决策提供强大的思想支持和加强法制改革的执行力度,避免了理论的重负和持久的怀疑。
196法学学术共同体作为自主性公共领域属于更高层次的主体间性和交往手段, 2这个领域更加强调平等和自由,而学术自由是学术生命的保障。学术成果的评价、学术资源的分配以及学术职位的晋升依赖于学术位阶上的既得利益者的评审,而这种评审又缺乏竞争机制和公开机制来平衡,以致于造成了把持学术话语和学术资源的学霸现象。
本文将指出,由于对法学学术交往的种种限制,法学界很难达成有效的暂时性共识,即使一些表面上是有效的共识很多也是虚假的。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学术体制中应该说任何学术批判多少都会带有一点个人动机,如增加自身的学术影响力、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博取学术界的认可,任何一种学术批判都会试图掌握元理论的话语权,目的可能是出于个人自私考虑,但是结果却有利于公共利益。
11只有当这三个有效性维度在主体间性上得到了实现,学术批判才有可能不断地达成某种程度的真正有效的短暂性共识。再次,学术等级制妨碍了学术发展的更新换代,使学术研究落后于时代的脉搏。外在自由不可得,学者们就会转向内在自由,通过法学理论语言的晦涩化,学者才能获取某种程度的探讨某些敏感性问题的学术自由。宏观暴力在法学界的表现形态就是政治对学术的强权干预。
所有这些情况在一种要求论文发表数量的学术体制中才会经常出现,在论文发表没有严格要求的学术体制中,学者也许就会更从容地去写作,对自己的观点更加精雕细琢,也许会少写更多的废话,而且只会提出自己赞成的观点。而中国法学由于受这三种关系的限制,学术批判往往流于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互相吹捧, 3而没有真正的学术交流。
为了规范学术交往,学术注释体例受到很多学者的强调, 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学者的自律,尽管还远远不够。就法学界而言,一方面各类资金源源不断地涌入学术界,另一方面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却很少问世,一方面是各类学术著作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实践反响微乎其微。
因此,学者的待遇保障对于学术自由很重要,学者谈钱似乎不太合适,但是没有钱学术自由同样得不到保障。毫无疑问,具有这种类型政治正确性的强势话语也会有某种压制性,也会扭曲学术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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